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5513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55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5513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另案於臺灣臺中戒治所強制戒治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98年度執聲字第440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本件受刑人甲○○因竊盜、偽造文書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合計如附表所示之刑為有期徒刑1年6月,其中如附表第1至2項竊盜案件,曾經本院以97年度中簡字第3194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5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一千元折算1日確定;另如附表第3至4項偽造文書案件,曾經本院以98年度簡字第233號判決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二千元折算1日確定;茲加計如附表第5項竊盜案件之有期徒刑3月部分,本件受刑人所應執行之刑,應在有期徒刑4月以上,不得逾有期徒刑1年2月),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定其應執行之刑,並諭知如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本案各罪原均得易科罰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刑事第18庭法官林世民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紀俊源中華民國98年12月7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