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度易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8年易字第48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06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易字第487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被告曾保原上列具保人即被告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曾保原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伍仟元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依第118條規定沒入保證金時,實收利息併沒入之;又前開沒入保證金,以法院裁定行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1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曾保原因竊盜案件,經本院訊問後指定保證金新臺幣5,000元,並由具保人即被告於民國108年12月18日繳納現金後,已將被告釋放。茲因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且依法拘提無著,此有被告之傳票送達證書、拘票暨所附警員報告書、被告之戶籍資料查詢報表、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件在卷為證,顯見被告業已逃匿。揆諸前揭說明,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及實收利息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第119條之1第2項、第12
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9年4月6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錢衍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周孟妘中華民國109年4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