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6年度北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北訴字第4號
上 訴 人 甲○○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財團法人台北市義和堂間遷讓房屋
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7年3月1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
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200,
000元,上訴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為19,320元,然未據上訴人繳
納,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如數繳納,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台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洪遠亮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4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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