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108年度彰小字第1027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彰小字第1027號
原   告 華南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凃志佶
訴訟代理人  陳致安
       陳嘉君
被   告  蔡惠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9年2月4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零捌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一○八年
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官胡佩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2月18日
書記官石坤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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