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補字第54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補字第543號原告鼎展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俊鴻 原告與被告藍暉企業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78,345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6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賴文姍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賴朱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