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89號
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竊盜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竊盜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所列日期犯竊盜、妨害公務、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民國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應依修正前刑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之內,應照原判決執行,於主文中不另標示。(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參照)。
四、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余仕明法官康應龍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姚錫鈞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竊盜普通竊盜│妨害公務│毒品防治條例│││││一級毒品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6月│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1年10月│├───────────┼──────────┼──────────┼──────────┤│犯罪日期│92.08.25、92.12.02│92.10.25│92.6.6許至92.8.26許│├───────────┼──────────┼──────────┼──────────┤│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2年│臺中地檢92年│臺中地檢92年毒││年度案號│偵字第16992號│偵字第16992號│偵字第248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後├─────────┼──────────┼──────────┼──────────┤│事│案號│93年上易字第1595號│93年上易字第1595號│93年訴緝字第545號││實├─────────┼──────────┼──────────┼──────────┤│審│判決日期│94.01.25│94.01.25│93.11.08│├─┼─────────┼──────────┼──────────┼──────────┤│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定├─────────┼──────────┼──────────┼──────────┤│判│案號│93年上易字第1595號│93年上易字第1595號│93年訴緝字第545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1.25│94.01.25│94.02.21│├─┴─────────┼──────────┼──────────┼──────────┤│所犯法條│刑法第320條第1項│刑法第135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治條例│││││第10條第1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有期徒刑9月│3月15日│有期徒刑11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