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減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82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2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1、2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1、2所載,應執行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台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於附表所列日期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本件受刑人行為後,94年2月2日修正公布之刑法,業於95年7月1日施行,茲依刑法第2條第1項之規定比較應適用之法律如下:㈠刑法第51條第5款已修正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與舊法規定之數罪併罰定其應執行刑者:「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之規定相較,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受刑人較為有利,應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適用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㈡依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及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規定,關於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為銀元100元以上300元以下,而修正後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之折算標準為新臺幣1000元、2000元、3000元,自以適用修正前刑法第
41條第1項前段、刪除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之規定,諭知以銀元300元即新臺幣900元折算一日為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對受刑人較為有利,併予敘明。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0條第2項、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5款,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康應龍法官趙春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胡美娟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防制條例一級毒品│毒品防制條例二級毒品│││施用│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4年4月上旬某日起至│94年4月上旬某日起至│││94.06.06止│94.06.06止│├───────────┼──────────┼──────────┤│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94年毒│苗栗地檢94年毒││年度及案號│偵字第1377號│偵字第1377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5年上訴字第198號│95年上訴字第198號││實├─────────┼──────────┼──────────┤│審│判決日期│95.03.08│95.03.08│├─┼─────────┼──────────┼──────────┤│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5年上訴字第198號│95年上訴字第198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5.04.06│95.03.08│├─┴─────────┼──────────┼──────────┤│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條第1項第3款│├───────────┼──────────┼──────────┤│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4月│3月││金額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1、2應定執行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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