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減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等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86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附表編號壹、叄之犯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壹、叄所載,與附表所列編號貳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拾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7月5日起犯竊盜等罪,經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業經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以受刑人所犯附表編號1、3之犯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聲請與附表所列編號2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件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按現行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
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受刑人行為後,刑法第51條業於94年2月2日總統令修正公布,並於95年7月1日施行,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
」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結果,修正後刑法並非較有利於行為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仍應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另關於沒收追繳追徵等諭知,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參酌司法院院字第2787(5)解釋),附此敘明。
三、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1條、第12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王國棟法官姚勳昌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6年7月16日
受刑人甲○○減刑及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罪名│施用二級毒品│竊盜│毀損器物│├───────────┼──────────┼──────────┼──────────┤│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2年4月│有期徒刑6月│├───────────┼──────────┼──────────┼──────────┤│犯罪日期│93.07.20至93.10.05│93.07.05至93.10.06│93.09.15│├───────────┼──────────┼──────────┼──────────┤│偵查(自訴)機關│苗栗地檢│苗栗地檢│苗栗地檢││年度案號│93年毒偵字第1075號│93年偵字第3381號│93年偵字第3381號│├─┬─────────┼──────────┼──────────┼──────────┤│最│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3年度易字第680號│94年度上訴字第340號│94年度上訴字第340號││實├─────────┼──────────┼──────────┼──────────┤│審│判決日期│93.12.30│94.03.22│94.03.22│├─┼─────────┼──────────┼──────────┼──────────┤│確│法院│苗栗地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3年度易字第680號│94年度上訴字第340號│94年度上訴字第340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01.21│94.03.22│94.03.22│├─┴─────────┼──────────┼──────────┼──────────┤│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3│刑法第354條│││條第2項│款││├───────────┼──────────┼──────────┼──────────┤│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不應減刑│第2條第1項第3款││條例││││├───────────┼──────────┼──────────┼──────────┤│減刑後徒刑、拘役或罰金│5月││3月││額或或褫奪公權期間││││├───────────┼──────────┼──────────┼──────────┤│備註│編號1、2、3數罪併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