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3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三九四號
原告泛亞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柯飛樂 送達代收人 鄧來順 被告甲○○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佰捌拾玖萬玖仟伍佰元,應繳裁判費銀元貳萬玖仟陸佰陸拾伍元,折合新台幣捌萬捌仟玖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四十五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捌萬捌仟玖佰伍拾元。
(二)提出被告戶籍謄本、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賴泱樺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書記官孫捷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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