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訴字第5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訴字第50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訴字第五○○三號
原告台東區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光明 訴訟代理人 黃俊祐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佰零叁萬叁仟壹佰肆拾壹元,應繳裁判費銀元叁仟肆佰肆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萬零叁佰叁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萬零貳佰捌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參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婷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法院書記官王儀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