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度重訴字第228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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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0年重訴字第228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度重訴字第二二八二號
原告世華聯合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林俊旭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請求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甲○○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陸億柒仟柒佰伍拾肆萬肆仟元,應繳裁判費銀元伍佰伍拾玖萬壹仟捌佰壹拾肆元,折合新台幣壹仟陸佰柒拾柒萬伍仟肆佰肆拾貳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陸佰柒拾柒萬伍仟叁佰玖拾柒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壹拾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壹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青蓉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年十月五日
法院書記官吳芳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