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9年醫上易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99年度醫上易字第2號被上訴人即附帶上訴人甲○○
號4樓之3訴訟代理人 朱逸群 律師訴訟代理人 蕭立俊 律師上列當事人與上訴人乙0000000、丙○○等間因請求損害賠償事件,被上訴人提起附帶上訴,核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3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未據被上訴人繳納,茲限被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逾期駁回其附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邱森樟
法官蔡秉宸法官翁芳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書記官粘銘環中華民國99年9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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