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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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家聲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1月26日

裁判案由:處遇安置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家聲字第7號
聲請人臺北市政府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乙○○法定代理人甲○○
弄上列聲請人聲請處遇安置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性別年籍如附表所示)應安置於臺中市向陽兒少關懷中心
甲應於每三個月向原審法官報告其進步狀況。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千元由聲請人負擔。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家事法庭法官彭南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之不變期間內,向本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月26日
法院書記官尹遜言附表相對人甲即乙○○(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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