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鹿簡易庭100年度沙補字第4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沙補字第40號
原   告 澳商澳盛銀行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被   告  謝志忠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100
年度司促字第6720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88,113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繳
裁判費3,09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
補繳2,59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沙鹿簡易庭
              法 官 張升星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6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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