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字第2099號
原 告 乙○○
號
一、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
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左
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貳拾陸萬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
貳仟柒佰陸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外
,尚應補繳新臺幣壹仟柒佰陸拾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準備書狀應特別敘明請求權依
據。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童來好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7 日
書記官 卓春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