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桃簡字第914號
上 訴 人 乙○○
被 上訴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5年
8月21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
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
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
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以裁
定限令該上訴人於收受裁定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民
國95年10月2日送達上訴人處所,此有本院桃園簡易庭送達
證書1紙在卷可稽,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亦有本院
桃園簡易庭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紙附卷足參,是上訴人之上
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第95條、
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6 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黃翊哲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10 月 18 日
書記官劉璟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