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度上訴字第1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1年上訴字第165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1月23日

裁判案由:加重詐欺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判決
111年度上訴字第1654號
第1655號上訴人即被告 周炘燁 選任辯護人 潘思澐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不服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10年度原訴字第27號、第28號中華民國111年6月6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5214號;追加起訴及併辦案號:同署110年度偵字第6589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犯罪事實及理由
壹、本院審判範圍之說明
一、按上訴得明示僅就判決之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48條第3項定有明文。依該條項之立法說明:「為尊重當事人設定攻防之範圍,並減輕上訴審審理之負擔,容許上訴權人僅針對刑、沒收或保安處分一部提起上訴,其未表明上訴之認定犯罪事實部分,則不在第二審之審判範圍。如為數罪併罰之案件,亦得僅針對各罪之刑、沒收、保安處分或對併罰所定之應執行刑、沒收、保安處分,提起上訴,其效力不及於原審所認定之各犯罪事實,此部分犯罪事實不在上訴審審查範圍」等語。準此,上訴權人就下級審判決聲明不服提起上訴時,依現行法律規定,得在明示其範圍之前提下,擇定僅就該判決之「刑」、「沒收」、「保安處分」等部分單獨提起上訴,而與修正前認為上開法律效果與犯罪事實處於絕對不可分之過往見解明顯有別。此時上訴審法院之審查範圍,將因上訴權人行使其程序上之處分權而受有限制,除與前揭單獨上訴部分具有互相牽動之不可分關係、為免發生裁判歧異之特殊考量外,原則上其審理範圍僅限於下級審法院就「刑」(包含有無刑罰加重、減輕或免除等影響法定刑度區間之處斷刑事由、宣告刑與執行刑、應否諭知緩刑)、「沒收」、「保安處分」之諭知是否違法不當,而不及於其他。
二、本案係由上訴人即被告周炘燁(下稱被告)檢附理由提起上訴,檢察官則未於法定期間內上訴;依其所提刑事上訴暨上訴理由狀及於本院陳述之內容,可認僅就原判決所量處之刑及沒收(指犯罪所得)部分提起上訴(見本院卷第61至66、
161、193頁),並未對原判決所認定之犯罪事實、罪名部分(本案並未諭知保安處分)聲明不服,參諸前揭說明,本院僅須就原判決所宣告之「刑」及「沒收」有無違法不當進行審理;至於原判決就科刑以外之其他認定或判斷,既與刑之判斷尚屬可分,且不在被告明示上訴範圍之列,即非本院所得論究,合先敘明。
貳、本案據以審查量刑及沒收當否之原判決所認定犯罪事實及罪名
一、原判決認定之犯罪事實周炘燁於民國110年9月初某日,基於發起犯罪組織之犯意,策劃以向居住在美國地區之華僑,發起以實施詐術為手段之具有持續性或牟利性之有結構性之電信詐欺話務機房犯罪組織(下稱本案犯罪組織),並招募成員 何易峻 (已殁,另為公訴不受理判決)、 劉冠霖陳緯李宥辰 (另由本院審結)加入上開犯罪組織,而何易峻、劉冠霖、陳緯及李宥辰則共同基於參與詐欺犯罪組織之犯意聯絡,自110年9月初某日起,加入由周炘燁所發起之本案犯罪組織。其後,周炘燁、何易峻、劉冠霖、陳緯、李宥辰及真實姓名年籍不詳之詐欺集團成員即共同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3人以上共同詐欺之犯意聯絡,自110年9月初某日起至同月28日遭警方查獲為止,以南投縣○里鎮○○巷00○00○00號為詐欺機房據點,由周炘燁主持、操縱及指揮劉冠霖、陳緯、李宥辰擔任俗稱一線之成員,假冒美國地區DHL快遞公司人員,以SKYPE撥打電話與被害人,對其謊稱其寄送違法包裹至大陸地區,待被害人信以為遭他人冒名後,劉冠霖、陳緯、李宥辰遂將電話轉接予擔任二線成員之何易峻;何易峻再假冒大陸地區公安人員,取得被害人之年籍資料、聯絡方式等個人資料後,再將電話轉接予擔任第三線之周炘燁,並由周炘燁向被害人指示轉帳至指定之人頭帳戶內云云,以此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實施詐欺犯行。
二、原判決認定之罪名㈠按組織犯罪乃具有內部管理結構之集團性犯罪,凡發起、主
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依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規定應予科刑,故發起犯罪組織者倘尚主持、操縱或指揮該犯罪組織,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之各行為間即具有高、低度之吸收關係(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6968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既發起犯罪組織,又主持、操縱、指揮該犯罪組織,依上揭所述,發起犯罪組織吸收主持、操縱、指揮犯罪組織,應論以發起犯罪組織罪。
㈡被告發起本案犯罪組織後,又招募何易峻、劉冠霖、陳緯及
李宥辰等人加入上開犯罪組織,並由被告與何易峻等人使用設備以撥打電話施用詐術,其與所屬詐欺集團成員係對附表所示之被害人等施用詐術。故就附表編號1所示行為,被告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既遂罪、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之發起犯罪組織罪及同條例第4條第1項之招募他人參與犯罪組織罪,就附表編號2所示行為,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三人以上共同犯詐欺取財罪,就附表編號3至325所為,均係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2項、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
㈢被告與何易峻、劉冠霖、陳緯及李宥辰,就附表所犯加重詐
欺取財罪、加重詐欺取財未遂罪之犯行間,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應論以共同正犯。
㈣就附表編號1部分,被告發起本案詐欺集團之犯罪組織過程中
,本於便利組織運作之同一目的,先後招募何易峻、劉冠霖、陳緯及李宥辰加入該犯罪組織,其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係維護或確保組織犯罪運作之繼續進行,以遂行與受招募者共同實施詐欺取財,是被告所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前段犯行之時、地雖與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加重詐欺取財之時、地,在自然意義上並非完全一致,惟均係基於實施同一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之單一犯罪目的,且時間上相互重疊,彼此亦具重要之關聯性,是被告就附表編號1所犯發起犯罪組織、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罪、3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等罪,係一行為觸犯數罪名之想像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前段之規定,從一重之發起犯罪組織罪處斷。㈤被告就上開所為發起犯罪組織罪及各次加重詐欺犯行,犯意各別,行為互殊,應予以分論併罰。
㈥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110年度偵字第6589號移送併辦部分,核
與本案犯罪事實屬同一事實,為同一案件,本院自應併予審理。
參、刑之加重減輕事由
一、按犯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8條第1項後段定有明文。
經查,被告於偵查、原審及本院審理時,均自白發起本案犯罪組織,是就其所犯發起犯罪組織罪部分,應依上開規定,減輕其刑。
二、除附表編號1、2所示行為已成立詐欺既遂外,被告就已著手對附表編號3至325之被害人實行詐術,惟尚未詐得款項部分,均屬未遂犯,應依刑法第25條第2項規定,減輕其刑。另組織犯罪條例第8條第2項後段規定:犯第四條之罪,偵查及審判中均自白者,減輕其刑。查被告就附表編號1所犯招募使人加入犯罪組織之犯行,於偵查及審理時均自白犯行,雖屬想像競合犯其中之輕罪,惟本院於量刑時仍當一併衡酌該部分減輕其刑事由,附予敘明。
肆、本院駁回上訴之說明被告上訴及辯護意旨雖以:被告自偵查至今均坦承犯行,犯罪後態度良好,且已積極籌措金錢以繳交犯罪所得,但因母親進行微創手術開刀,醫藥費需要約新臺幣20萬元,才導致無法在審理之前繳交犯罪所得,原判決量刑太重,請從輕量刑等語(見本院卷第61至66、161、193至194頁)。惟按刑之量定,乃法律賦予法院自由裁量之事項,倘於科刑時,已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並斟酌刑法第57條所列各款事項,而未逾越法定刑度,即難謂違法(最高法院100年度台上字第5301號判決意旨參照)。本件原判決關於科刑之部分,顯已審酌被告素行、犯罪動機、手段、目的、犯罪後態度(坦承犯行、被害人所受損失及所犯參與犯罪組織部分,符合前揭自白減刑規定等)、於本案詐欺集團之角色分工、獲利程度、智識程度及生活狀況等刑法第57條相關事項(見原判決第5至6頁),而論處被告發起犯罪組織罪部分有期徒刑1年8月(其處斷刑最低為1年6月有期徒刑)、三人以上共同詐欺取財罪部分有期徒刑1年4月(其處斷刑最低為1年有期徒刑)、三人以上共同詐取財未遂罪部分各有期徒刑8月(共323罪,其處斷刑最低為6月有期徒刑),並定應執行刑為有期徒刑3年,經核並未偏執一端或有違反罪刑相當原則、平等原則或比例原則而有失出失入之情形,自難謂原審之量刑有何不當。另被告於本院辯論終結前,並未繳交犯罪所得,業如前述。且被告之犯罪所得既未實際合法發還被害人,客觀上亦難認對被告諭知沒收上開款項有過苛之虞、欠缺刑法上之重要性、犯罪所得價值低微,或為維持受宣告人生活條件之必要而宜不宣告或酌減之情事,是原判決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第3項之規定諭知沒收被告犯罪所得新臺幣538,400元部分,實於法有據。被告上訴意旨仍執前詞,指摘原判決不當,為無理由,應予駁回(至原判決雖未敘明定應執行刑之審酌事由,惟本院考量刑罰邊際效應隨刑期而遞減及行為人所生痛苦程度隨刑期而遞增之情形、被告復歸社會之可能性等整體非難評價等情狀,認原審所定之應執行刑並無不當,自無庸撤銷改判,併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張姿倩提起公訴、移送併辦及追加起訴,檢察官陳燕瑩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名曜
法官林宜民法官邱鼎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因疫情而遲誤不變期間,得向法院聲請回復原狀。
書記官陳宜屏中華民國111年11月23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3條第1項發起、主持、操縱或指揮犯罪組織者,處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億元以下罰金;參與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但參與情節輕微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
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招募他人加入犯罪組織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1千萬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339條之4犯第339條詐欺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1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百萬元以下罰金:
一、冒用政府機關或公務員名義犯之。
二、三人以上共同犯之。
三、以廣播電視、電子通訊、網際網路或其他媒體等傳播工具,對公眾散布而犯之。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表:
編號被害人詐騙金額既遂與否1. 王合 美金1萬3000元既遂2. 陳麗鈺 美金1萬400元、8738元既遂3. 多麗絲嘉 無未遂4. 馬雲麗 無未遂5. 李米雪 無未遂6. 惠泉林 無未遂7.單和無未遂8.特通羅無未遂9. 黃比爾 無未遂10. 蘭心松 無未遂11. 王慧 無未遂12. 陳錦宇 無未遂13. 鄧潤明 無未遂14. 安琪譚 無未遂15.易揚無未遂16. 曹淑珍 無未遂17. 托瑪斯 張無未遂18. 林輝 無未遂19. 元麗莎 無未遂20.生明闊無未遂21. 周江 無未遂22.西米西蒙無未遂23. 伊雄 無未遂24. 歐陽 佳宏無未遂25. 陳穎 無未遂26. 張世奇 無未遂27. 劉德華 無未遂28. 賓林松 無未遂29. 旭西 無未遂30. 林華英 無未遂31. 喬林 無未遂32. 陳南希 無未遂33.陳一拳無未遂34. 陳錦輝 無未遂35. 劉芳儒 無未遂36.丹帝王無未遂37. 齊魯孫 無未遂38. 楊兆麟 無未遂39. 李豔 無未遂40.英珠無未遂41. 黃凱文 無未遂42. 紫琳 無未遂43. 劉書豪 無未遂44. 王一進 無未遂45. 紅珠 無未遂46.華來士袁無未遂47. 趙陽 無未遂48. 彭海英 無未遂49. 詹姆士 無未遂50. 張宜斌 無未遂51. 林以琛 無未遂52. 李春 無未遂53. 李月凡 無未遂54.本膨網無未遂55. 蔡琳 無未遂56. 許小宇 無未遂57. 何小丹 無未遂58. 羅潔偉 無未遂59. 杜欣 如無未遂60. 鄧緯思 無未遂61. 李鏡 如無未遂62. 辛怡帆 無未遂63. 張丹煜 無未遂64. 黃莉莉 無未遂65. 吳偉 無未遂66. 付嘉欣 無未遂67. 楊伊麗 無未遂68. 丁麗清 無未遂69. 尹偉 無未遂70. 劉靜 無未遂71. 蔡文傑 無未遂72. 麗琳 無未遂73. 魏松 無未遂74. 碧華翁 無未遂75.荊曹無未遂76. 關利昂 無未遂77. 郭瓶 無未遂78. 郭明浩 無未遂79. 林雪琪 無未遂80. 石丹峰 無未遂81.行尾帶無未遂82. 朱小秋 無未遂83. 陳俊 無未遂84. 鄭瑞英 無未遂85. 李浩 無未遂86. 南翔 無未遂87. 張宇 無未遂88. 林振宇 無未遂89. 蔡惠山 無未遂90. 千玉瑾 無未遂91. 吳建斌 無未遂92. 劉云 無未遂93. 陳華斌 無未遂94. 碧蘭江 無未遂95. 申建明 無未遂96. 嘉澤河 無未遂97.人水林無未遂98. 孟果 無未遂99. 蘇菲萌 無未遂100. 陳柏芝 無未遂101. 朱文義 無未遂102. 秋先臣 無未遂103. 方寧東 無未遂104.高松無未遂105. 賴燦 無未遂106.沾花竹無未遂107.桃西陵無未遂108. 楊卓依 無未遂109. 邱偉安 無未遂110. 林嘉麗 無未遂111. 楊慶林 無未遂112. 陳峰 無未遂113.遼陽無未遂114. 陳燕華 無未遂115.保羅李無未遂116. 趙啟 無未遂117.蒂娜孫無未遂118. 王慧珍 無未遂119. 葉宇 無未遂120. 香麗 無未遂121. 鄭明 無未遂122. 穆竹林 無未遂123. 張漢瑞 無未遂124. 宗凡超 無未遂125. 文喜君 無未遂126. 界河軟 無未遂127. 邵秋林 無未遂128. 陳艾倫 無未遂129. 孫慧 無未遂130. 李寶 無未遂131. 願文川 無未遂132. 杜言基 無未遂133. 班又萌 無未遂134. 蔡明蘭 無未遂135. 王岩 無未遂136. 白娟娟 無未遂137. 謝楠 無未遂138. 張魏 無未遂139. 王金元 無未遂140. 田國萍 無未遂141. 劉秀英 無未遂142. 朱燕琳 無未遂143. 馬怡 無未遂144. 楊娜 無未遂145. 溫婕 無未遂146. 張思先 無未遂147. 劉雨辰 無未遂148. 張鷗盟 無未遂149. 缪德傳 無未遂150. 魏秋實 無未遂151.金瑪壬無未遂152. 單宇博 無未遂153. 周靜 無未遂154. 劉洋 無未遂155. 肖婷婷 無未遂156. 陳青 無未遂157.杰米盧無未遂158. 張子然 無未遂159. 阿什利 無未遂160. 鄒雲燕 無未遂161. 陳文玲 無未遂162. 金英高 無未遂163. 鄭雪瑤 無未遂164. 周臣 無未遂165. 張世榮 無未遂166. 亞歷克斯楊 無未遂167. 趙紫妍 無未遂168.方菲無未遂169.七六無未遂170. 徐瑞 無未遂171.納威無未遂172. 王宗凱 無未遂173. 曾樹斌 無未遂174. 李茂林 無未遂175. 張敏 無未遂176.小偉 阿諾德木村立偉 無未遂177. 浩陽 無未遂178.一寒要無未遂179. 李一涵 無未遂180. 逸夫 無未遂181. 馬一飛 無未遂182. 韓逸飛 無未遂183. 張一帆 無未遂184. 楊一帆 無未遂185. 張小平 無未遂186. 王小培 無未遂187. 袁小潘 無未遂188.肖歐斯坦利無未遂189. 小霞 無未遂190. 趙曉文 無未遂191. 鄭小婷 無未遂192. 小燕 霞無未遂193. 王小燕 (紐約)無未遂194.王小燕( 喬治亞 )無未遂195.小眼機無未遂196.小燕無未遂197. 楊曉雪 無未遂198.小軒路無未遂199. 張小新 無未遂200. 曾云華 無未遂201. 薛洪政 無未遂202. 何建恩 無未遂203. 宋伯承 無未遂204. 王宇軒 無未遂205.加里李無未遂206. 朱偉 無未遂207.宜城歐陽無未遂208. 趙奕臣 無未遂209. 侯奕辰 無未遂210.Peter羅無未遂211. 劉亦超 無未遂212.一肖無未遂213. 小南麗 無未遂214. 魏曉明 無未遂215. 林曉明 無未遂216. 於小萌 無未遂217. 小梅 無未遂218. 吳小曼 無未遂219. 王小曼 無未遂220. 張曉紅 無未遂221. 許志臣 無未遂222. 李家鵬 無未遂223. 黃澤宏 無未遂224. 彭居衛 無未遂225. 亨利 無未遂226. 琳達林 無未遂227. 吳忠陽 無未遂228. 陳誠 少無未遂229.於迷無未遂230. 樂明堂 無未遂231.施以軒無未遂232.鄭曾無未遂233. 小龍辰 無未遂234.天使趙無未遂235. 楊樹慧 無未遂236.東黃無未遂237. 張天印 無未遂238. 江海清 無未遂239. 餘奕萱 無未遂240. 李倩 無未遂241. 喬伊週 無未遂242. 張一丁 無未遂243. 德斯蒙德 .潘無未遂244. 金鳳王 無未遂245. 楊宇 無未遂246. 魏權文 無未遂247. 新埃姆 無未遂248. 新東 無未遂249. 謝瑞英 無未遂250. 謝萍梅 無未遂251. 王俊傑 無未遂252. 喬迪 無未遂253. 王維倩 無未遂254. 楊英南 無未遂255. 黃斌 無未遂256.托馬斯.黃無未遂257. 江松江 無未遂258. 劉益陽 無未遂259. 朱建寧 無未遂260. 李妮 可無未遂261. 景梅 無未遂262. 王小玉 無未遂263. 楊敏 無未遂264.一滴王無未遂265. 王一丹 無未遂266. 戴一丹 無未遂267. 王奕軒 無未遂268. 胡一新 無未遂269.一笑上無未遂270. 一香玉 無未遂271. 毛一文 無未遂272. 白怡文 無未遂273.一望菜無未遂274.太陽一聽無未遂275. 張益田 無未遂276. 孫一志 無未遂277. 劉亦珍 無未遂278. 張益陽 無未遂279. 趙以勳 無未遂280.一學網無未遂281. 周宜人 無未遂282. 仲義人 無未遂283. 江宜然 無未遂284.宜然無未遂285. 劉勇 無未遂286. 永娟 妹無未遂287. 胡洋子 無未遂288. 董玉坤 無未遂289.宜君無未遂290. 李一敬 無未遂291.一進柱無未遂292. 於奕輝 無未遂293. 浦益華 無未遂294.一橫鎮無未遂295. 馬一航 無未遂296. 姜穎 無未遂297. 黃英 無未遂298. 英東 無未遂299. 陳迎春 無未遂300. 尹宇 無未遂301.銀劍無未遂302. 尹凡 無未遂303. 薇妮林 無未遂304. 歐陽勁 無未遂305. 張愛萍 無未遂306. 林美美 無未遂307. 王格 無未遂308. 楊敬代 無未遂309.年中初無未遂310. 王志強 無未遂311.一寒洋無未遂312. 劉嘉林 無未遂313. 碧晨 無未遂314. 馬安娜 無未遂315. 張旭瑞 無未遂316. 彭豔 無未遂317. 何俊峰 無未遂318. 楊丁傑 無未遂319. 鄧賢閣 無未遂320.翔董陳無未遂321. 許祥之 無未遂322. 香野 無未遂323. 楊兆新 無未遂324.紫峰鎮無未遂325. 鍾文生 無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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