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1988號債權人 陳意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秀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七張支票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分別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119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促字第11988號債權人 陳意生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呂秀桂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七張支票正確之利息起算日(應分別自提示日即退票日起算利息)。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