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7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763號原告 王趙碧玉 被告 劉桂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1年4月9日裁定限期命其於送達日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月17日寄存於其住所地之桃園縣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中壢派出所,有送達證書在卷足憑,依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2項規定,於同年月27日發生送達於原告之效力。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卷附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在卷可憑,其訴不能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邱璿如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書記官邱仲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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