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194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943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武德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賭博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1年度聲沒字第21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四色牌壹包及現金新臺幣壹仟玖佰元,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本署101年度偵字第4377號被告鐘武德賭博一案,業經本署檢察官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爰就扣案之四色牌1包及賭資新臺幣(下同)1,900元,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66條第2項定有明文。次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則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 鍾武德 前因賭博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1年度偵字第4377號為職權不起訴處分確定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相關卷證經本院核閱無誤,而扣案之賭具四色牌1包、賭資1,900元,則分別為當場賭博之器具及賭檯上之財物,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均屬專科沒收之物,是聲請人聲請沒收上開物品,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大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晴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10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