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3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甲○○被告乙○○上列被告乙○○因傷害案件(99年度易字第1406號),經原告甲○○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是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之規定,將本件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審理,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周瑞芬
法官李慧瑜法官陳思成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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