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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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確認出資轉讓行為無效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648號上訴人即被告甲○○○○○○
乙○○丁○○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丙○○因99年度訴字第648號確認出資轉讓行為無效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9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7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書記官趙振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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