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10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1022號原告乙○○原告因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99年度司促字第2519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74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裁判費8,0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7,540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黃渙文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書記官賴亮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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