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度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9年附民字第25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03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附民字第259號原告丙○○訴訟代理人 張繼準 律師被告乙○○
甲○○上列被告等因誣告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高文崇
法官張清洲法官胡芷瑜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沈慧玲中華民國99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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