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度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97年拍字第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20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拍字第7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聲請未據繳納聲請費用,查本件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500,000元,依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聲請費用新臺幣2,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19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20日
民事庭法官盧軍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6月24日
書記官徐振玉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