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6年度雄簡字第1042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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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6年度雄簡字第10426號
上 訴 人 乙○○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關係不存在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98年3月24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
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6,600,000元
,應徵第2審裁判費99,5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準用同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
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鄭 瑋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林芊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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