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代 理 人 乙○○
代 理 人 甲○○
相 對 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嘉簡調字第38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3月4日上午9時45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出席
職員如下:
法 官 康存真
書 記 官 林秀惠
通 譯 洪嘉邦
調解委員 盧文堂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亞東預拌混凝土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乙○○、甲○○ 到
相 對 人 丙○○等 到 (詳報到單)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甲○○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相對人
願與聲請人調解。
調解委員
法 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丙○○願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壹拾玖萬壹仟貳
佰元,及自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給付方法:於九十八年三
月十五日前,給付玖萬伍仟元,於九十八年三月三十日前,
給付玖萬陸仟貳佰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二、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書 記 官 林秀惠
法 官 康存真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5 日
書 記 官 林秀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