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板簡字第2839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板簡字第2839號塗銷所有權登記事件,本院
於民國97年10月31日下午4時整所為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
主 文
原判決正本主文第二項中關於「被告丁○○應將上開土地及建物
,經臺北縣土城地政事務所於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三日以贈與為登
記原因所為之移轉登記予以塗銷」之記載,應更正為「臺北縣板
橋地政事務所」。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
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 官 程萬全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
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石于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