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補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63號原告 魏月美 原告因與被告 王德木 請求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依民事訴訟法第519條第1項之規定,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其不補正,即駁回其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13,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應徵裁判費13,07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2,578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須附繕本)或將繕本逕送被告,且提出被告王德木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金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陳靖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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