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74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746號原告 黃志從 原告與被告 陳守仁 間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23,000元(計算式:本件1198地號土地公告現值4,100元/㎡×原告陳報被告占用面積30㎡=123,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3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邱慧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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