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補字第155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0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補字第1558號原告 李侑駿 上列原告與被告珈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陳德月 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840,2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9,11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戴博誠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10月4日
書記官王麗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