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9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970號原告群麗漢方生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美玉 原告與被告 陳振興 等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2,978,83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50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民事審查庭法官邱泰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4日
書記官楊宗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