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消債核字第7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消債核字第737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0日

裁判案由: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消債核字第7373號聲請人即債權人星展(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開源 聲請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聲請人即債權人 渣打 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聲請人即債權人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翁文祺 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對人即債務人 江嘉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消債之前置協商認可事件事件,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日所為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裁定當事人欄關於「 江嘉清 」之記載,應更正為「江嘉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7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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