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度交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7年交訴字第5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業務過失致死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交訴字第56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駿騰上列被告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7年度偵字第374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潘駿騰因業務過失致死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鍾佩真
法官張瑞德法官陳芸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書記官陳恩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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