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6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655號聲請人聯景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楊淑綿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都會生活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中信大業股份有限公司宋宸鏞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附表所載面額新台幣10,000,000元,發票日為108年1月30日之本票『到期日(提示日)』與本票原本所載不一,請釋明其到期日108年6月11日,提示日為『108年6月10日』或『108年6月11日』?中華民國108年7月18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鐘雅欣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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