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附民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5年度附民字第86號原告 張漢玲 被告 胡傳廣 上列被告因105年度原簡字第3號(105年度原易字第2號)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損害賠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江翠萍
法官黎惠萍法官吳麗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胡嘉玲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