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93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妨害名譽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932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孝直上列被告因妨害名譽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3876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楊孝直於民國105年3月7日22時50分許,在臺北市○○區○○○路○○○巷○○弄○○號前空地,因細故對鄰居藍螢渟不滿,竟公然以「幹你娘、幹你娘老雞掰」辱罵,因認楊孝直涉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之公然侮辱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本件藍螢渟提告楊孝直,公訴意旨認楊孝直所犯刑法第309條第1項公然侮辱罪,依同法第314條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據藍螢渟撤回告訴,依上說明,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伯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一農中華民國105年6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