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度自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自字第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自字第8號自訴人 杜色 自訴代理人 林瑞富 律師上列自訴人自訴被告等人偽造文書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自訴人杜色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自訴代理人林瑞富律師在本院登錄及加入臺北律師公會之證明文件。
理由
一、按自訴之提起,應委任律師行之。自訴人未委任代理人,法院應定期間以裁定命其委任代理人;逾期仍不委任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19條第2項、第329條第
2項定有明文。次按律師依律師法第7條之規定登錄後,得在法院執行職務;又律師非加入律師公會,不得執行職務;律師公會亦不得拒絕其加入,律師法第9條第2款、第11條
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案自訴人杜色因被告 郭寬厚陳韻筑袁宗志 、陳美女、 劉美惠 涉嫌偽造文書等罪嫌,向本院提起自訴,固委任自訴代理人林瑞富律師,惟其尚未於本院登錄及加入臺北律師公會乙節,有本院105年6月1日士院勤文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及所附之法務部律師管理系統資料在卷可參,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命自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正自訴代理人林瑞富律師在本院登錄及加入臺北律師公會之證明文件。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29條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林庚棟
法官簡志龍法官楊峻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致芬中華民國105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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