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3年度易字第1633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633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思穎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