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633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思穎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易字第1633號
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甲○○
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三庭法官莊惠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思穎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