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訴字第87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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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訴字第879號

原告 邱建南

被告 徐永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所列各款情形之一,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亦為同法條第1項所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13日以114年度補字第108號裁定,命原告應於收受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繳裁判費,該裁定正本已於114年2月18日送達原告之同居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17頁)。詎原告逾期迄未補繳裁判費,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查詢清單附卷可稽,其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劉明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鵬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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