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377號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77號

原告 張明珣

被告 魏進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1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陳志峯

法官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佳韋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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