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77號
原告 張明珣
被告 魏進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1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陳志峯
法官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佳韋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377號
原告 張明珣
被告 魏進益
上列被告因違反洗錢防制法案件(本院113年度金易字第119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3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正偉
法官陳志峯
法官鄭淳予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佳韋
中華民國114年3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