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附民字第536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4年度附民字第536號

原告 蘇芷琳

被告 魏嘉翃

上列被告因詐欺案件(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7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 由

一、按因犯罪而受損害之人,於刑事訴訟程序得附帶提起民事訴訟,對於被告及依民法負賠償責任之人,請求回復其損害;法院認附帶民事訴訟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得以合議裁定移送該法院之民事庭,刑事訴訟法第487條第1項、第504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二、被告魏嘉翃因本院114年度訴字第67號案件,經原告蘇芷琳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因其案情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刑事第十九庭 審判長法 官 許博然

         

                   法 官 洪韻婷

                   法 官 鄭芝宜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 洪怡芳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8  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