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度司促字第549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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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1年司促字第549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1年度司促字第5495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辜濓松 債務人 張心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玖萬叁仟伍佰叁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於民國91年10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萬元,約定自91年10月15日起至95年10月16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20%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息者,債務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101年12月4日止累計93,532元未給付,其中39,698元為本金;53,750元為利息;84元為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二)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1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陳筱文┌─┬─────────┬─────────────────┬─────────────────────────┐│編│金額│利息│違約金│││├──────────┬──────┼──────────┬──────────────┤│號│(新臺幣)│起迄日(民國)│週年利率│起迄日(民國)│利率│├─┼─────────┼──────────┼──────┼──────────┼──────────────┤│1│39,698元│101年12月5日起至│百分之20│無│無││││清償日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