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2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2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30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2435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錢泳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錢泳林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錢泳林因不能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詳如附表所示),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
刑事第一庭法官王國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王杏月中華民國104年12月30日附表:
┌────────┬──────────┬──────────┬──────────┐│編號│1│2││├────────┼──────────┼──────────┼──────────┤││││││罪名│不能安全駕駛│不能安全駕駛│││││││├────────┼──────────┼──────────┼──────────┤││有期徒刑3月.如易科│有期徒刑2月.如易科│││宣告刑│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罰金新臺幣1000元折算││││一日.│一日.││├────────┼──────────┼──────────┼──────────┤││││││犯罪日期│104年06月17日│103年07月13日│││││││├────────┼──────────┼──────────┼──────────┤││││││偵查(自訴)機關│臺南地檢104年度偵字│臺南地檢104年度撤緩│││年度案號│第10252號│偵字第235號│││││││├───┬────┼──────────┼──────────┼──────────┤││││││││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最後├────┼──────────┼──────────┼──────────┤││││││││案號│104年度交簡字第3196│104年度交簡字第4525│││事實審││號│號│││├────┼──────────┼──────────┼──────────┤││判決日期│104年08月20日│104年11月09日││├───┼────┼──────────┼──────────┼──────────┤││││││││法院│臺南地院│臺南地院│││││││││確定├────┼──────────┼──────────┼──────────┤││││││││案號│104年度交簡字第3196│104年度交簡字第4525│││判決││號│號│││├────┼──────────┼──────────┼──────────┤││判決│104年09月08日│104年11月30日││││確定日期││││├───┴────┼──────────┼──────────┼──────────┤││││││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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