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187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8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187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賭博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235號),已經本院判決罪刑確定(96年度彰簡字第301號),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1877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減為有期徒刑貳月又壹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以:受刑人甲○○自民國96年3月間因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案件(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23
5號),經本院於96年4月30日以96年度彰簡字第301號刑事簡易判決判處有期徒刑5月,並於96年5月28日確定在案。茲以其為意圖營利聚眾賭博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即自96年3月1日起至同年月20日,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上揭聲請意旨經本院審閱後,並無不合,應予准許。惟沒收部分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參照)。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唐中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96年8月13日
書記官施惠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