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8年補字第6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字第607號原告康鈺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統一編號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原告與被告俊耀食品有限公司間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叁拾萬陸仟捌佰叁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叁佰壹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8月4日
書記官馮玉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