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5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21日

裁判案由:離婚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221號受裁定人即上訴人甲○○上列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乙○○間請求離婚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伍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伍佰元,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人之上訴。
理由受裁定人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因98年度婚字第527號離婚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係非因財產權而起訴之事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家事法庭法官郭妙俐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9年4月21日
書記官魏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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