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度監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7年監字第1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7月18日

裁判案由:選定禁治產人監護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監字第116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為禁治產人甲○○聲請選定監護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聲請選定監護人,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繳納聲請費新台幣壹仟元,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為禁治產人甲○○聲請選定監護人,未據繳納聲請費壹仟元,經本院於民國97年6月4日裁定命其於五日內補正,該項裁定已於民國97年6月10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證書1紙附卷可稽。
三、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其聲請難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第14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7月18日
書記官黃世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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