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4年度桃簡字第80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丁○○
上列當事人間94年度桃簡字第801號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
民國94年11月1日上午09時37分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月雯
  書記官 李玉華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捌萬肆仟零捌拾陸元,及自民國
九十四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九點
五計算之利息,暨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清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
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未
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放款帳務副檔資料-本金異動查詢及汽
車貸款契約書各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
均未到場爭執,本院認原告之主張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1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李玉華
法官陳月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1  月  3  日
書記官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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