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4年度岡秩字第24號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裁定    94年度岡秩字第24號
移送機關 高雄縣政府警察局湖內分局
被移送人 甲○○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4年9
月26日高縣湖警偵秩字第071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甲○○吸食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處罰鍰新臺幣參仟
元。
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壹只沒入。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行為:
 ㈠時間:民國94年9月18日12時50分。
 ㈡地點:高雄縣○○鄉○○村○○路○段之濱海公園內。
 ㈢行為:將煙毒或麻醉藥品以外之迷幻物品強力膠擠入塑膠袋
     中,用力搓揉,再自袋中吸取。
二、上列事實,有下列之事證明屬實:
 ㈠被移送人於警訊時之自白。
 ㈡經警察當場查獲。
 ㈢吸食過之裝有強力膠之塑膠袋1只扣案可證。
三、扣案之物係被告所有,供上開吸食行為所用之物,併予宣告
沒入。
四、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2項、第66條第1款、第22條第
3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岡山簡易庭
法官王伯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5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抗告。
           書記官胡樂寧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0  月  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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